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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30 生效日期: 1980-01-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电气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望各级政府加强对农电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我省农电的落后状况,力争在三、五年内使我省的农电赶上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级计委、经委、财政、电力、物资、机械、建材、劳动、水利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对发展农电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劳力、电力供应等问题,应积极支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用电和农电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对促进农业生产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全国水平和我省农业发展的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全国农电线路每万农业人口平均三十五公里,我省十六点二公里,全国每人平均用电三十五度,我省二十二点三度。全国通电大队已达到百分之六十二,我省百分之三十五点四,在全国占第二十七位。同时,有些农电企业管理比较混乱,经济效果差。为了加强农电的管理,逐步加快农电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在发电能力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加快农电的发展。根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为适应农业的发展,降低农业成本,节约用油,节省劳力,发展社队工业,必须逐步加快农电的发展。各级政府和电力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和省革委《关于三年调整时期农业机械化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展农电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实现。
二、 加强现有农电线路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输电效能。为了保证安全运行,对社队兴建的十千伏高压线路,通过协商,逐步交给电力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维护检修,并按国家规定,统一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实现统一管理后,如有的社队要收回自己管理,应经批准,但要做到经常维护检修,保证安全运行。对十千伏以下的配套低压线路,仍由社队自己管理。
三、 安排好发展农电需要的资金。发展农电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扩大企业管理自主权的精神,所需资金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适当增加基本建设投资。省地(市)县用于农电的投资,在现有基础上,争取每年有所增加。
  (二)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比例。固定资产折旧率由百分之三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五,大修理基金由百分之一点九提高到百分之三。
  (三)趸售给地、县电力部门用电的折扣率,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核给,不足的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地、县供电部门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减少电损,降低费用,节余部分全部留给地县。
  上述资金应捆起来使用,主要用于三十五千伏、十千伏线路的维护改造、配套和新建。由地、县电力部门提出计划,经地、县计委、经委、财政部门平衡后,报省电力局审查批准。各地、县一律不准挪用这批资金。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农电的领导。发展农电需要的物资、设备要列入各级计划,保证供应。需要的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安排解决。农电部门的职工要保持相对稳定。厂矿周围社队现在由附近工厂企业供电的,都要由厂矿企业和电力部门协商,逐步改由电力部门直供,并按规定收取电费。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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