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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偷盐走私活动的布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09-25 生效日期: 1980-09-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原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国家对原盐历来实行统购分配政策,严禁私制、私运、私销,坚决打击走私漏税和投机倒把活动。为了保护和发展盐业生产,严肃国家税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盐务、税务规定,布告如下: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占盐田、毁坏盐田生产设备,不准擅自将盐田改为农田或养殖场。未经盐务部门批准,不准利用滩涂或占用被弃置的盐田私制原盐。严禁盗窃盐场产品、设备、工具、财物。
二、 未税原盐不准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和贩运私盐,不准收购私盐加工精盐牟利,不准以私盐换取其他物资,不准为贩运私盐提供运载工具。
三、 国营和集体盐场生产的原盐,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划交售和销售,不得把未税或减税原盐卖给贩卖私盐者和非指定供应对象。
四、 工业、农业、渔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免税或减税照顾原盐,只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准挪作它用或出售牟利。
五、 公安部门要积极维护盐区治安秩序;税务部门要加强缉私和违章处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动员盐区群众,开展查私活动,要严厉打击偷盐走私漏税的惯犯、主犯和集团首犯。对盗窃原盐、哄抢盐场物资、毁坏盐场生产设备、贩卖私盐走私漏税者,除补税外,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其财物等处分。对暴力抗拒有关部门执勤人员检查和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对积极检举揭发偷盐走私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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