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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1-29 生效日期: 1983-11-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制定的《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全国、全省整顿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对亏损企业要加压力、给政策的原则,特制订如下扭转亏损的具体措施:
  一、 建立扭转企业亏损责任制。
  按亏损企业的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市属企业,由主管局局长(公司、经理)负责;区、县企业,由区、县长负责;基层企业,由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层层要立下“军令状”,明确扭亏的要求和期限。

  二、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分别不同情况。采取“限、停、放、关”的具体措施:
  (一)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短期内能改变面貌的,实行限期扭亏;以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实行限产整顿。
  (二)对工艺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或产品质量差,销路不好,新产品又接不上,亏损严重的,实行停产整顿。
  (三)对长期亏损严重,转产没有条件,改造没有前途的企业,坚决关闭。
  (四)对商品经济流向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和撤并。

  三、为了鼓励亏损企业扭转亏损,按以下政策规定处理:
  (一)对限期扭亏的企业,在限期内完面了市经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亏损指标,属实行减亏分成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利改税亏损额提取减亏分成;属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企业,仍按市财政局的利改税亏损额减亏全留或分成,超亏不补。其中扭亏为盈的,免征一定期限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产品(商品)定额补贴的企业,按销售数量计算补贴,减亏留用或分成,超亏不补。
  (三)如当年确有把握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本企业资金又不足,财政上可给点无息贷款。对花钱不多,可扭亏为盈的技改项目,可从各级集中的更改资金和小技贷款给予支持。
  (四)对县以下的小型亏损企业,可实行集体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扭亏为盈的,当年免征所得税。
  (五)对已关闭的亏损企业,允许待安排人员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和物资,开办集体经营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务及其他临时性营业,自谋生计,自负盈亏。
  (六)提前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对做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和其他有功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论功行赏。
  扭亏成绩显著,提前消灭亏损户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由市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为使今年企业的亏损额比去年压缩百分之三十以上,一九八四年底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把政策性亏损压缩到最低限度,实行以下措施:
  (一)工作不力和主观原因,完不成扭亏计划,甚至发生计划外亏损的,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应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视情况由市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市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下达的指令性扭亏指标的企业,超亏不补,职工不得发放奖金,也不准按市财政局在利改税时下达的指标提取减亏分成,并相应扣减企业基金。
  (三)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财政不补亏损,银行停止贷款,职工不调工资;对未尽职责的厂长(经理),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理或处分,包括自动辞职、就地免职、就地安排等。
  (四)经营管理不善,实行停产整顿的企业,职工不发奖金,扣发企业主要领导人部份工资。
  (五)企业的扭亏效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奖金、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五、 建立扭亏成果上报制度。为了检查扭亏规划的落实情况和扭亏进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主管局(公司)和区、县,以及亏损三十万元以上的大户,按月通报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各主管局(公司)和区、县负责对所属亏损企业,按月公布扭亏进度及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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