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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4-17 生效日期: 1984-04-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反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对流通体制作了一些改革,对搞活城乡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改革仅仅是初步的。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村正蓬勃发展的商品生产的要求,必须进一步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交换,促进商品生产大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思想要解放,认识上要来一个根本转变各级商业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把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作为当前紧迫任务。从认识商品生产的特点出发,全面考虑农村流通体制、价格政策等工作,将流通体制的改革坚持下去,以适应商品生产的要求,由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过渡到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由着眼购进产品、调拨分配,过渡到尊重价值法则,在平等地位上和农民进行商品交换;由过去单一的国营渠道经营,过渡到多渠道经营,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改变过去“左”的年代遗留下来的统得过死,划地为牢等各种束缚流通和生产的做法,在实践上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要加快供销社的改革,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基层供销社要按照田纪云副总理二月十七日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五个突破”和省委粤发(1984)15号文精神,深入搞好体制改革。
  第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基层社主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组织部门要予以承认;基层社内部的门店、站负责人,由职工选举产生或由本社理事会任免,实行干部能上能下;基层社的职工亦要实行能进能出;基层社有权根据干部职工的表现好坏给予奖励或处分,直至辞退。
  第二、要改革财务制度。基层社对税后盈余的利润,除上缴调剂资金外,其余应由基层社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基层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三、要改革业务经营制度。除国家指定的个别品种外,只要农民在生产、生活上需要的都可以经营,基层社在经营上不受商品分工限制,且在购销形式、结算方式等方面要方便农民。基层社扶持发展的产品,享有优先收购的权利。第四、要改革物价管理制度。基层社在商品作价上,除受国家委托的一、二类工农产品计划内购销部分执行统一规定的价格外,取消限价,允许基层社根据合理的进销差率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作价,同时允许价格浮动,随行就市。第五、要改革劳动工资制度,要扩大农民入股的比重,农民入股不受限制。基层供销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多得;职工工资允许部份或全额浮动,奖金不封顶不保底。
  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社的改革,帮助它“解绳松绑”,放下“包袱”。
  基层社作为集体商业,不能在收购农副产品过程中,承担为有关部门代收、代扣特产税、山价、育林基金及其他管理费的义务,同时也不代扣个体商贩进货的工商税,要减轻基层社的税务负担。
  基层社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商、供商、农工商的联营。加强自身的“三性”建设,发挥“一家三站”(即农民之家,生产技术服务站,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站,产品收购、供应站)的作用,从农民需要出发,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成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三、敝开广州大门,方便农副产品进城八县、黄埔区、郊区和基层商业、供销社可根据商品的自然流向,本着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直接进入市区与各专业公司、行栏、货栈、市场、宾馆、饭店挂勾,推销农副产品,能自找场地的,也可以在市区开设经营网点,既可批发,也可零售。同时,欢迎市外、省外合法生产和经营单位来市做生意,可以购销,代批代销或与本市商业单位联营,自行设点经营,打破封锁,贯通“条条块块”,大搞“内联外引”,发展纵横联系,开拓新市场。

  四、在坚持计划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国家现行的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包括用平价物资换购)的农副产品,一定要落实到生产单位(承包个人),推行合同制度,保证按计划(合同)完成交售任务。
  对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一、二类和其他三类农副产品,允许多渠道、多形式经营,不受地区和城乡的限制。各批发企业在搞好本业为主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兼营其它和兼营零售。零售企业也可以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方便群众,跨业综合经营,兼营批发业务。
  三类产品和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产品的价格真正放开,取销各种限价,允许按合理的进销差率,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议购议销。

  五、继续发展农贸市场和城乡批发市场为适应商品生产大发展的需要,除对已建立起来的农贸市场、行栏、货栈、购销部、信托部、贸易中心、批发市场要继续办好外,全地区今明两年计划增设、扩建一百个城乡集市,其中:在市区新设10个,主要设在边沿地带、工矿区和新居民区;在各县的重点区镇扩建20个,在县的乡村小镇增设80个左右。在市区边沿购销方便又不影响市容卫生的地区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交通往来方便的中心集镇,还要发展13个左右猪、牛、羊、禽、蛋、鱼、果、菜等专业或综合性批发市场,并按国务院公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农贸集市和批发市场,要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搞好市场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城乡联结,纵横交织、综合配套、形成网络。
  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行栏、货栈、信托贸易中心,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食宿、代购车船标等接待服务项目,方便货主买卖往返。
  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实行自营和“四代”(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结合,现货和期货交易结合,批发和零售结合,进城和下乡结合,市内和省内、外结合的办法,开展“内联外引”,实行城乡交流。

  六、积极扶持发展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随着农村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转向其他行业。因此,农村的个体工商业要有一个较大发展,城市还要继续发展。
  全市计划从去年底的58,000多户,74,000多人,发展到8万户,10万人。发展重点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市区发展主要在边缘区、工矿区、新居民区。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要遵照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含补充规定)、《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发展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加以引导,使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趋于行业合理,布局合理。在农村除了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户外,还可以批准一部分农民按照“离土不离乡”的原则,经申领取得工商营业牌照后,自给口粮在本县(区)、社(区)、队(乡)圩镇集市开设农副产品商店,推销自己种养产品,也可营买营卖,或从事服务、贩运等经营活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教育,保障合法经营,取缔无证商贩,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七、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增加和改善商品流通设施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要舍得下本钱,每年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逐年增建(购置)扩大和改善商品流通需要的网点、仓库等各种设施(还要善于引进外资)。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引导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各种设施,按照谁办谁有谁得益的原则,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也可以国家、集体、个人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组织合股联办。财政、银行对基层供销社和集体商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和帮助。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对加工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的商业所需动资金贷款,还款期限应适当延长。

  八、建立商品信息网络,成立各种类型的贸易交易中心商品的信息是经营单位的耳目,市、县(区)各级商业、供销单位都要积极建立起经营信息网络,指导好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市供销社要带头把机构建立起来,早日开展工作。城乡各级商业、供销组织,要相应成立传递网。市供销社的农副土特产品综合贸易中心要抓紧筹建,争取办成一个大型的农副土特产品现货交易、期货合同、食宿俱全的贸易商场。市一商局与财贸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筹建日用工业品贸易中心。
  二商局、工商局和各县(区)也要结合地区和行业的实际,办好工业品展销中心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搞好城乡物资交流。

  九、扩大工业品下乡,满足农民生活需要市、县国营商业,都要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因势利导,勇于改革,抓好工业品下乡工作。根据经营情况,采取灵活措施,帮助所属基层和供销社解决实际问题:如增加定额商品资金;移库代销,销后结算;先提货,定期结算;一次发货,分期付款等办法,解决资金困难;送货上门,解决运输困难;包退包换,减少商品积压损失,调剂商品库存,减轻压力;培训干部,提高企业素质。在货源上,属农村城市需要的,优先供应农村,并适当扩大商品回扣率。组织各种类型下乡展销,就地供货,就地结算等。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生产的工业品在城镇开拓市场。

  十、深入改革束缚商品生产和阻碍流通的各种陈规旧习,把流通搞活鉴于当前流通不够畅通和“婆婆多”、左挤右卡的情况,除商业部门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改革外,还必须取得城建、交通、物价、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为繁荣广州城乡市场、促进商品生产而努力。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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