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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函[1997]95号

市监狱管理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房改办,市信访办:
  第59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安置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百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段柄仁、强卫、孟学农、陈书栋、陈旭明同志担任;市委政法委、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房改办、市信访办、市监狱管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建华(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同志担任。
  关于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安置的实施方案
  市政府:
  1993年12月7日,市领导到我局现场办公,决定全部解决东北三场职工子女(共1800户、5255人)回京安置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近三年的时间里,解决这批子女回京问题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仅将不需要解决住房,并能自找接收单位的子女(共255户、1246人)调京入户。其余1545户、4000余人,尚未回京。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市领导要求,经市政府召开会议多次协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此,建议成立东北三场子女回京领导小组,由市有关部门参加。其办公室设在市监狱管理局。

  二、回京入户的范围和条件
  (一)凡是“文革”前北京派往东北三场执行劳改和生产任务,已经落实政策归队的职工尚留在东北的子女。
  (二)养子女调京,必须是归队人员无亲生子女,在归队前自幼收养的子女,现尚存续赡养关系,并有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书。只解决一名养子女进京(含配偶子女)。
  (三)派出职工本人在当地去世留下的亲生子女。
  (四)派出职工配偶去世,再婚时的继子女必须年龄未满18周岁,并有抚养关系的。
  (五)留在东北的子女,户口必须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户口在其他省区市不予调京入户。
  (六)从其他省区市迁入第(五)条所列四省(区)的户口截止为1993年12月7日。

  三、回京问题的原则
  (一)做好归队职工及其子女的思想工作,提倡子女志在四方,献身边疆建设。一些职工的子女已在东北工作生活多年,有较好的工作和生活基础留在东北更能适应工作环境,发挥自己的才干,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回京问题。父母不要勉强子女回京,子女也不要盲目回京。
  (二)子女回京一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符合回京条件的子女,如果本人愿意回京,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东北三场子女回京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发给《东北三场子女准予回京证》(以下简称准回证);持有准回证的子女,在京有接收单位并具备在京落户住址,即可办理迁户手续。
  (三)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回京人员名单张榜公布;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四、工作安置
  工作安置,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并坚持推荐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原则。要教育归队职工及其子女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新体制。
  (一)鼓励回京人员自谋职业,进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由本人申请,经市监狱管理局同意,可协助本人办理进入两个中心的档案手续。
  (二)回京人员须提供个人简历及有关学历、专业职称、技术级别等证书复印件。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应积极提供服务。
  (三)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积极提供就业需求信息,回京人员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四)持有准回证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市的各种职业培训、应聘录用考试,经考试被录用者,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五)接近退休年龄的回京人员考虑到其回京难于就业的实际情况,准予其在当地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再办理回京入户手续。

  五、住房安排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解决住房实行“进入房改、买康居房”的意见,以及本市目前居民中尚有相当数量住房困难户的状况,解决回京子女住房拟定以下措施:
  (一)每户安置的住房面积按一居室45—50建筑平方米掌握,参照本市康居住房有关政策,本人负担房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市政府拨款解决。购房面积不超过规定建筑平方米,房价款按比例由个人和财政分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由市政府拨款部分按1996年康居住房平均价格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计算,约需1.2亿元,可分三年拨付。该项费用包括购房时应由单位支付的税、费和用于维修楼房共用部分的公共维修基金。
  (三)根据房源和经费到位情况分期分批安排回京人员购房。原则上先安排以自己解决在京就业的问题的子女购房。
  (四)回京人员可向市监狱管理局申请购房。在预交个人负担部分购房款后,由市监狱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为便于今后对住房的管理,市监狱管理局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住房后,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买房个人找到接收单位时,将单位享有的部分房屋产权过户在接收单位名下。有关单位须配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购房后未找到工作单位之前的取暖费和所购住房单位部分产权未转移给接收单位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市监狱管理局上报市政府解决。

  六、子女入学问题
  回京人员子女回京在户口所在地入学,免交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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