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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7]2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询问,市局下发京地税计[1996]558号《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后,原《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能否继续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用票单位使用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统一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三、各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未售出现存的《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进行清理造册,填报《缴销发票情况表》,于1997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办理核销批复手续,凭此核销冲减有关发票管理帐簿。

  四、各区、县局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票单位的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严格按照京地税计[1996]55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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