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五[1994]18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对于实行工资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因属于5个月的工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本着从宽从简原则,作为一次性特殊处理,可以分解所属各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补发工资总额÷5(所属月数)+原一个月工资总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
对于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可比照实行工资改革单位对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不超过40元)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对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已按市局1993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新税制以及新旧税制衔接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不再办理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