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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金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5 生效日期: 1997-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1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京劳险发(1996)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1992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退休(职、养)或死亡的被保险人,其个人在此期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返还。为保证返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金额的被保险人,企业应按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填报《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金额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样式附后)报所属区、县,局、总公司

  二、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劳动处对企业填报的《清算表》审核无误后,按照市社保中心编制的统一软件录入计算机,并将《清算表》软盘和《清算汇总表》各一份报市社保中心。今后若需增改上述数据,须重新上报《清算表》软盘和《清算汇总表》。

  三、市社保中心对区、县,局、总公司上报的《清算表》审核无误后,即通知区、县,局、总公司进行拨付。区、县,局、总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将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金额的人数和金额分别汇入次月月报表的第20栏和第24栏。市社保中心将据此进行拨付。

  四、此项工作涉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劳动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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