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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二[1994]9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下达之前,暂按去年的实际预缴办法办理。
  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三、在新税法有关减免税规定未明确前,暂不审批新的减免税。
  四、中央在京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1994年2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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