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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 1994-0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号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以使不断改进、完善。
  
附: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93)财外字第834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序(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 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5000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 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 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也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增小纪念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第四、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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