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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 1997-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7]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国税发[1997]45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擅自变通税收政策的问题曾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各地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接到本文后应立即传达到全体干部,并认真组织学习“通报”。同时,应按总局的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结合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是商品流通企业、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2.加强内部自检工作,对各级国税机关内部有关税款的征收、缓缴、欠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以及税款入库级次等问题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发展地方经济而制定或拟制定的优惠政策中的涉税条款,凡与统一税法有抵触的,应予以抵制,并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协调工作,同时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交叉稽核工作,加大征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立首都良好的税收秩序。

 

1997年4月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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