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根据 《行政处罚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的规定,现决定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照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十五条“对税务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的规定对未按时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简易程序,应使用该文书,并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
二、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号印制,其管理、使用及权限和用印均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当场处罚专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10)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