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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0 生效日期: 1997-0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发[1997]29号

有关区、县劳动局,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关于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劳电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劳动部《通知》中的要求切实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各类矿山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陆续恢复生产时期。为确保此期间的安全生产,希望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抓紧抓好矿山企业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创造条件,避免事故发生。各类矿山企业不仅要做好复工前必要的物质准备,也要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必须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各类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所属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好本部门的复工检查工作;各有关区县劳动局要针对辖区矿山企业的具体分布情况及其特点,有重点地深入矿山基层展开现场安全监察,及时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消除隐患,特别是对上年度的安全重灾户,要有针对性地对已制订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法,为本年度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附件:劳动部关于做好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电明发(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进入1997年以来,全国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都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当前春节已过,各类矿山企业正值开工和恢复生产阶段,为确保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矿山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开工和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开工和恢复生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矿山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各作业地点要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另一方面,开工和恢复生产前,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职工技能的同时,还必须着重强化职工的思想教育,确保职工在节日后集中精力投入安全生产,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必须统筹协调好本行业各类矿山企业的开工和恢复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用法律法规规范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属矿山下达的各项生产经济指标,要与矿山的实际生产能力相吻合,切勿压产量、产值等;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组织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要坚决避免老问题,老检查,老是解决不了的现象。

  三、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在各类矿山节后开工和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要对重点矿山和1996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山进行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监察;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发生过事故,且已制定了防范措施,但仍未落实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整顿。对1996年发生的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久拖不决的事故要抓紧工作,及早结案。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矿山事故,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批复,并将一些典型事故案例公布于众,以此警示和争取全社会都能重视和关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努力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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