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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口粮差价实行定额补贴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商[1997]168号
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口粮销售管理,促进粮食部门“两线运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口粮差价实行“定额补贴”管理,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指由市粮食局结算中心统一结算调拨给各区县供应本市城镇居民口粮发生的购销差价。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原则及办法,参考目前粮食市场价格,确定本市城镇居民口粮价差定额补贴标准为面粉每斤0.30元,大米每斤0.20元。如遇粮食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财政部门相应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渠道及清算
  城镇居民口粮价差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每月实际调拨给各区县粮食部门供应城镇居民口粮销量及定额补贴标准按季拨付。市粮食局结算中心按月填报《城镇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情况表》作为财政部门补贴及年末清算依据。年度终了,市粮食局结算中心要编制城镇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收支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财务核算要求
  1.城镇居民口粮价差实行“定额补贴”后,市粮食局结算中心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838号的有关规定,核算用于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市场调节粮实际调拨、加工成本,确定合理调拨价格,财政部门拨付的定额补贴款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2.实行定额补贴后,市粮食局结算中心用于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市场调节粮要单独核算,专项反映盈亏,并严格按照区县财粮两局上报的口粮调拨计划进行调拨,其他政策性业务,包括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及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等核算要与市场调节粮核算分开,并尽快在市农发行或其代理行单设帐户、专项反映。有关财务会计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五、建立粮食减亏资金
  实行“定额补贴”后,市粮食局结算中心原则上自负盈亏。为此,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库存成本,减少费用开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制定压销减亏办法。当年因城镇居民口粮实际价差低于“定额补贴”标准实现减亏而形成的利润,要专项用于建立“粮食减亏资金”,粮食减亏资金要建立专户,由市财政、粮食两局共同管理。主要用途:
  (一)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二)补充结算中心经费不足及企业发展。
  (三)补充代理政策性业务费用不足。(四)其他政策性业务开支。
六、减销奖励为加强城镇居民口粮销售管理,充分调动企业压销减补的积极性,在保证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年人均口粮实际销量低于供应标准而实现的减亏,以区县为考核单位每减销1斤市财政返还市粮食局结算中心0.05元,奖励款并入“粮食减亏资金”统一使用。
此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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