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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9]2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带动我市经济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从税收上不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及审核工作,并请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上报市局。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及有关审核工作由各区县局、各分局所得税管理科负责组织落实,并指派专人参加由科委、地税、财政部门组成的认证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年检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等审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商和参加会议等日常工作。

  三、《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和《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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