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1 生效日期: 1997-0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7]1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

  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

  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年检。

  四、3月8日后全市统一办理《就业证》的年检和签发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外来人员前,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在一个月内办理招用及《就业证》手续。《就业证》在签发的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的,必须按全市统一布置,履行审批及年检手续。

  五、各用人单位在1997年招用外来人员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京劳就发(1996)74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招用调剂使用范围的,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城镇人员。在半个月内招用不到的,凭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六、对于下岗待工人员达到10%或曾得到就业促进经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如确需招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用。

  七、各局、总公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京劳就发(1996)7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加强本系统各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调整结构,调剂出更多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本市失业及下岗待工人员。

  八、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外来进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劳务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外来人员跨地区流动的有序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