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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3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号 财税[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略)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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