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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2]24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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