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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251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艺术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2]118号)收悉。为促进艺术教育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艺术教育的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在规定标准内,对表演、导演等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从高确定;对理论、教育等培养成本相对较低和需要国家重点扶植的专业学费标准应从低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的确定,由你委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经国家计委、文化部批准的学费改革试点艺术院校,其学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文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艺术类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生源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市教委审核,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各高等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各学校应采取“减、免、勤、补、贷”等有效办法,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六、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纪学校,要依法查处。

  八、本函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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