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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为使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在认真贯彻二OOO年十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检察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对如下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和强调:

    第一条 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分检察卷和检察内卷,检察内卷要分立正、副卷,副卷的内容是:
  (1)阅卷笔录;
  (2)汇报案件讨论记录;
  (3)内部请示报告及批复;
  (4)案件审结报告;
  (5)处理案件审批表;
  (6)各种法律文书底稿与副本;
  (7)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第二条 装订案卷,一律在左边装订,要求三孔一线,总长度十六公分(参见卷皮式样),卷厚度一般不超过二百页(两公分厚为宜)。


    第三条 归档案卷封面项目中,除编号、归档日期外,其余各项由承办人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认真填写。案卷保管期限由承办人用铅笔初拟;卷号、归档字号的填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条 凡需以“绝密”归档的案卷,事先由承办人提出报告,请示检察长批示后归档,由档案室加盖“绝密”印章,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在含文字或图表的材料正面右上角或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号。


    第六条 卷内如有票据或其他小型证明材料,一页最多粘贴2一3件,并在此页相应位置注明材料件数、出处及时间。


    第七条 自2印2年5月1日起,案卷封皮、封底一律使用A4纸(见附图1 一3)。


    第八条 诉讼案卷排列顺序参见附件。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11月6日
附件:1.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3.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4.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顺序;
5.检察技术案卷排列顺序。
附图:略
1.封皮;
2.卷内目录;
3.封底(备考表);
4.卷盒;
5.封条。
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案卷排列顺序
正卷
1.报函;
2.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
3.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
4.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6.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7.保证人的保证书;
8.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9.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0.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11.传唤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2.提押证;
13.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供词;
14.询问证人提纲;
15.询问通知书;
16.询问证人笔录;
17.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形成的材料;
18.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19.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20.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2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22.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2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4.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6.出庭通知书;
27.出庭笔录;
28.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印件和签发稿人);
29.一审判决、裁定书;
30.抗诉书;
31.检察建议书;
32.纠正违法通知书;
33.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案件意见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34.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
35.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36.侦查部门、机关移送赃、证物品清单;
37.换押通知书;
38.不起诉决定书;
39.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意见及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
40.宣布笔录;
41.送达回证;
42.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43.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44.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45.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46.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47.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函及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48.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49.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50.起诉书(撤回起诉后又补充起诉或重新起诉);
51.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52.换押证;
53.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
5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5.撤销案件决定书;
56.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
57.法院(不)同意简易程序函;
58.延期审理建议书;
59.恢复审理函及法院(不)同意审理函;
60.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
61.出庭通知书;
62.公诉意见书;
63.出庭笔录;
64.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和纠正情况;
65.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66.刑事抗诉书、被害人请求抗诉书、抗诉请求答复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67.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68.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书;
69.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70.撤回执行死刑意见书;
71.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
72.执行死刑命令;
73.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74.送达回证。
副卷
1.起诉意见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3.案件审查报告;
4.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5.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6.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
7.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8.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9.出庭方案、讯问、举证、辩论提纲;
10.一审判决、裁定书;
11.刑事判决、裁定书及审查表;
12.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
13.检察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
14.纠正违法通知书;
15.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不作移送的材料;
16.适用简易程序审批表;
17.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批表;
18.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附件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案卷排列顺序
正卷
1.受案通知书;
2.一审法院判决或市检分院(区、县院)抗诉书(抗诉类案件按抗诉书、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顺序装订);
3.原公诉机关起诉书;
4.上诉书;
5.二审提讯笔录;
6.二审期间调查取证笔录;
7.二审法院开庭通知;
8.二审出庭意见;
9.二审开庭笔录;
10.二审判决或裁定;
11.提押票;
12.送达回证。
副卷
1.原审被告自然情况及法律手续;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口供;
3.破案、抓获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
5.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
6.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7.被告人户籍情况;
8.办案工作说明(侦查机关材料);
9.二审期间调查取证笔录(不宜公开材料);
10.二审结案报告(含向检委会汇报报告);
11.二审案件汇报笔录(按向处、检察长、检委会汇报的顺序装订);
12.二审期间承办人办案说明(对外不公开类);
13.二审案件呈批表;
14.对二审判决(裁定)意见呈批表。
附件三:
分院一审起诉案卷排列顺序
(铁检分院案卷参照此顺序执行)
正卷
1.报函;
2.起诉意见书;
3.退补决定书;
4.补侦报告书;
5.检务公开卡;
(1)犯罪嫌疑人;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6.律师手续;
7.提票、押票;
8.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询问证人笔录、调查笔录;
10.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11.出庭通知书;
12.出庭笔录;
13.公诉词;
14.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
15.抗诉书;
16.二审裁定书;
17.验明正身笔录;
18.临场监督;
19.赃证物单;
20.送达回证。
副卷
1.起诉意见书;
2.阅卷笔录;
3.复印材料;
4.案件审查意见书;
5.案件请示报告;
6.一退补侦提纲;
7.补侦报告书;
8.二退补侦提纲;
9.补侦报告书;
10.案件讨论记录;
11.处理案件呈批表;
12.起诉书底稿;
13.起诉书副本;
14.法院讯问、质证、答辩提纲;
15.判决书;
16.审查判决意见表;
17.抗诉书底稿;
18.向主管检察长、检委会汇报提纲;
19.检察委员会决定;
20.二审裁定书;
21.工作记录、说明;
22.诉讼监督表;
23.案件质量考核表。
附件四:
分院二审起诉案卷排列顺序
正卷
1.案卷目录;
2.法院移送案件函;
3.受理案件通知存单;
4.一审起诉书;
5.一审判决书;
6.一审抗诉书;
7.一审上诉书;
8.检务公开卡;
9.提票;
10.提讯笔录;
11.检务公开卡;
12.询问证人笔录;
13.检务公开卡;
14.调查笔录;
15.可以出示的证据材料(如盖章的材料);
16.出庭通知书;
17.庭审笔录;
18.出庭意见或审查意见函;
19.终审判决(裁定)书;
20.送达回证。
副卷
1.案卷目录;
2.案件批示表;
3.阅卷笔录;
4.证据材料复印件;
5.处理案件呈批表(或监督表);
6.审查意见书;
7.案件讨论记录;
8.检察委员会决定;
9.开庭答辩提纲;
10.终审判决(裁定)书;
11.对判决(裁定)书审查意见书;
12.工作记录。
附件五:
区县院一审案卷排列顺序
(铁检基层院案卷参照此顺序执行)
正卷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
2.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报送案件通知书;
3.传唤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提票、提押证;
4.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委托代理人告知书(电话记录、工作说明);
5.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供词;
6.询问通知书;
7.询问笔录;
8.补充侦查决定书;
9.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
10.起诉书;
1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12.赃、证物移送清单;
1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法院同意(不同意)简易程序意见书或法院建议简易程序意见书、本院同意(不同意)简易程序意见书;
14.出庭通知书;
15.公诉词、答辩提纲;
16.出庭笔录;
17.撤回起诉决定书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18.一审判决、裁定书;
19.主诉检察官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意见表;
20.上诉书、抗诉书;
21.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22.检察建议书;
23.纠正违法通知书。
不起诉案件先按1一8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9.不起诉决定书;
10.宣布不起诉笔录及送达回证;
11.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12,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副卷
1.阅卷笔录;
2.汇报案件讨论记录;
3.内部请示报告及批复;
4.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5.主诉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备案表、主诉检察官延长办案期限备案表;
6.案件审结报告;
7.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备案表;
8.各种法律文书底稿与副本;
9.其他不宜公开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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