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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3]31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现将《税控装置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合同书》(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售后服务违约行为警告书》(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先行赔付申请审批表》(略)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先行赔付保证金支付凭证》(略)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措施,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代理服务商三方签定的《合同书》,为了维护税控装置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甲方)、税控装置产品制造商(乙方)、税控装置产品代理服务商(丙方)三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中相关条款先行向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收取的用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时对纳税人给予赔付的准备金。

  二、各区县局、分局对发生确因税控装置产品的质量问题和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未能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事宜影响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以下所列情形及处理办法执行:
  (一)代理服务商怠于履行安装、维修、调试及培训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向纳税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并监督代理服务商继续履行安装、维修、调试等义务。
  (二)对于税控装置产品由于质量问题报修两次以上不能正常使用(以报修单为准),而且代理服务商未能为其更换新的同类产品时,经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核实后,使用备存的税控装置强行为纳税人更换,税控密码器的初始化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三)在安装和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对未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的,经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核实后,使用履约保证金向纳税人退还多收款项,并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提出书面警告。
  (四)各代理服务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控装置产品的最高限价,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收取购机款项,一经发现,将使用履约保证金退还多收款项。

  三、对税控装置用户和代理服务商在赔付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由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协调解决时,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四、因纳税人故意破坏造成税控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代理服务商发现后应首先报告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先行维护。

  五、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各区县局、分局应填制《先行赔付申请审批表》,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六、各区县局、分局在支付赔偿金时还应填制《税控装置先行赔付保证金支付凭证》。

  七、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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