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5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10月2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10月2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