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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2-28
发布部门: 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石景山区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问题,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石景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定的《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协议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景山区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区财政局共同筹资,在银行石景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帐户,专户存储,设立担保资金,石景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担保资金的1:5的比例安排贷款额度。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贷款担保的运作,借款单位用财产等作为抵押。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来源:
  1、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筹集。
  2、科技企业按比例交纳的担保准备金。
  3、担保金的利息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金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科委、计经委、外经委、财政局、国资局领导及石景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组成,主管区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五条、担保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1、半年的贷款、还款情况。
  2、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3、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4、呆帐、坏帐情况。
  5、增资和补充担保资金的方案。
  6、其它工作。


第三章担保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均可申请。

  第七条、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产品创新的科技企业。

  第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贷款担保。
  1、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
  3、亏损企业;
  4、经营中有不法行为;
  5、其它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因素。

  第九条、需大额度贷款的企业,要按贷款额度的10%认缴部分担保准备金。(100万元以上贷款)在贷款还本付息后,可将担保准备金和利息返回该企业。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贷款到期时,必须一次性偿还本息。如有特殊原因,要求展期的需经担保办与银行共同审批。

  第十一条、坚持先还后贷的原则,企业在未偿还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


第四章担保金管理
  第十二条、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统一管理,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三条、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组织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区科委、计经委、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筹措,区科委负责对科技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需将所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得挪用贷款,贷款担保资金办公室应定期检查企业贷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银行遵循《贷款通则》原则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办公室通报。


第五章 贷款担保资金的办理
  第十五条、贷款企业要在石景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基本帐户,方可申请贷款。

  第十六条、企业贷款可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区科委、计经委、财政局、外经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向银行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银行接到意见后,对申请贷款企业及时组织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应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向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交更可做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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