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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351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继续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措施。为减轻部分困难群众丧事活动的经济负担,继续执行“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民殡业发(1997)34号),对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孤老、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减免。
  各殡葬服务单位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按该标准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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