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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6 生效日期: 2001-09-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及时报销教师医药费的现象,有的拖欠还很严重;个别单位将门诊医疗费包给个人.使公费医疗失去了互助共济的作用;有的地方公费医疗周转金不到位,使有的因大病住院的教师无力垫付住院押金,不能正常医疗等。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经费的统一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严禁把教职工公费医疗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乡镇一级中小学教职工的公费医疗费要纳入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相互调剂,确保教师基本医疗。

  二、保证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应有的公费医疗待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师公费医疗费人均定额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公费医疗费人均定额标准。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略高于国家公务员。

  三、确保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按时报销。中小学教职工医疗费报销的责任在区、县。各区、县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职工就诊后的3个月内报销医疗费,不得拖欠。

  四、各区、县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周转金,解决患疑难重症的教职工住院医药费支出较多,学校垫付有困难的问题。公费医疗周转金由区、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解决。在坚持公费医疗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基础上,对按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应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如系统内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市政府文教办公宣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19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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