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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北京籍驾驶员违章处理程序新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最近,我局给各交通支(大)队下发通知,就处理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北京籍驾驶员违章的有关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 值勤民警发现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北京籍驾驶员(驾驶证号为“11”字头)违章的,一律滞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于24小时内交执法站。
二、 执法站接到各值勤队转来的北京籍驾驶员所持外省市核发的驾驶证,要首先通过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核查违章人是否持有本市核发的驾驶证,然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违章人同时持本市和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责令其在3日内交验本市驾驶证。收缴本市驾驶证后,再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对违章进行处罚,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注明“同时持本市和外省市驾驶证”。
  违章人15日内未到执法站接受处理,或未在指定期限内交出本市驾驶证的,填写《注销驾驶证通知书》。
  (二)违章人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驾驶证,依法应单处罚款的,开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违章人缴纳罚款后即发还外省市驾驶证;依法可并处吊扣的,一律吊扣,同时告知违章人吊扣期满后回驾驶证核发地领取被吊扣驾驶证。对吊扣的外省市驾驶证,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和《外埠驾驶证转递登记表》。
  违章人超过3个月未到执法站接受处理的,按局关于撤销驾驶证的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和《外埠驾驶证转递登记表》。
三、 车管所接到执法站转来的驾驶证和注明“同时持本市和外省市驾驶证”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注销驾驶证通知书》后,对违章人的本市驾驶证予以注销,并将其驾驶员档案与外省市核发的驾驶证一并封存,做好登记。
四、 决定予以吊扣或撤销的外省市驾驶证、连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和《外埠驾驶证转递登记表》一起转有关省市交警总队办理吊扣或撤销违章人当地驾驶证有关手续。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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