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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纳税指南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纳税指南
  2000年第12号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一[2000]5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代征:
  1.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以下简称城八区)城区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各处行政区域内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已在区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
  2.纳税人新购、过户、过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详见本期第69页)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0.50元。
  3.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1999年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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