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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金融[2002]1630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财政局有关处室:
  根据市领导对《关于市财政周转金清理意见的请示》(京财金融(2002)1171号)的批示,将北京市财政局逾期财政周转金借款82556.1万元债权转移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证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规定办理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将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414项共计82556.1万元转移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债权人权力。债权转移生效时间以本通知成文时间为准。

  二、由市财政局金融处牵头负责本次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的协调工作。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度重视债权项目的转移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各项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的交接工作。交接双方要积极配合保证现有资料的完整移交。

  三、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收到本通知后,应按欠款单位填写《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通知书》和《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通知书送达回证》,逐一送交欠款单位,并收回《送达回证》。

  四、各财政周转金欠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借款核算科目债权主体的调整。

  五、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移交手续时,应填写《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项目交接清单》,以下简称:《交接清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金融处和国库处各留存一份。双方交接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交接清单》经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应书面通知国库处调账并附《交接清单》等资料。

  六、《交接清单》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永久保存。

  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转移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数额,作增加国家资本金82556.1万元处理。

附:1.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项目明细表(略)
  2.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项目交接清单(格式)(略)
  3.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通知书(格式)(略)
  4.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转移通知书送达回证(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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