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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0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了适应我市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1.我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系统财务管理统一由市局负责。
  2.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格依法管理,并有一名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在3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3.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上岗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证。同时要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名单于3月底前上报市局。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局下发的各项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严禁擅自设立预算外帐户,严格执行市局《关于清理银行帐户的通知》一律不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经市局批准开设的专用帐户,必须专户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5.各单位的年度预算编制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年度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局。
  6.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7.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其它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不得帐外设帐,不得转作“小金库”,不得将取得的应作为收入管理的其它收入纳入暂存款项,更不得将预算拨款转入暂存款项。
  8.各项资金支出后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合法的原始凭证须经由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较大项目和额度的开支以及较大设备的购置,经办部门要进行市场调查,对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进行比较,做出可行性的分析报告,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9.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财务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帐卡制度。每项固定资产都实行一物一卡(一式两张)卡随物走,保证账卡物相符。
  10.各单位要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送主管局长审阅后,于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市局。各单位的年度决算,要按市局要求进行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局进行审核,同时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印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行[1996]017号)同时废止。   2000年1月3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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