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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2001年度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委
发布文号: 京建开[2002]396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7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整顿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于2002年6-8月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1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用上网的方式。开发企业须到本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开发办)领取并统一安装《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系统》所包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表》和《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到市建委开发办指定的网址。

  三、具体安排
  (一)6月下旬-7月中旬,开发企业到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领取《系统》光盘,区、县建委给定每个开发企业编号。为配合《系统》的实施,市开发办组织对开发企业分期、分批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区、县建委(开发办)通知。
  (二)7月下旬,开发企业填报报表;
  (三)8月上旬,区、县建委(开发办)在本区县注册的开发企业进行预检;
  (四)8月底前,市建委开发办对各预检的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确认,并公布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

  四、年检合格标准
  (1)开发企业参加年检并按要求填报《系统》的所有报表;
  (2)待定资质的开发企业符合设立的注册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人;已取得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资金、人员和开发业绩必须符合《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开[2000]387号)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
  (3)企业开发建设的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
  (4)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5)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年检重点查处事项
  本次年检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开发资质: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quot;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本次年检与重新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作合并进行。对年检合格并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公司,市建委予以核发《房地产资质证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手续。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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