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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社团办:
  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规范、作用突出的民间社团,发挥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各类社会团体。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社会团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变更和进行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变更、年检等方面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快捷服务。


    第五条   社会团体名称中如含有“中关村”字样,必须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字样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字样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字样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凡名称中含有“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字样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所在辖区的区、县民政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联法规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1、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调解业内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2、进行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立法工作;
  3、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
  4、接受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认定和资质审查;
  5、经政府授权,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对经评审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授予专业技术职称;
  6、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举办培训、讲座、论坛,并通过多种活动促进各协会之间的交流。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对社会团体组织的重大活动,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组织活动经费资助办法》(另行制定)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九条   社会团体根据对外交流活动的需要,可以组织本协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以及适合本团体特点的其它制度。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处理;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违法收取费用;社团登记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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