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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 2003-11-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85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行政审批向市场资源配置的全面转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赵公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交委副主任丁纯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以及市交委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审核、确认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运管局,孙万发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选派1名熟悉该方面工作的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在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取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年费征收制度,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有偿投放,长期使用(25年)的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经营权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三)主城区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含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置换的出租汽车),全部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 
  (四)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现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向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收取)交纳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在2005年内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交纳6万元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通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和交款证明,取得“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由市交委运管局核发)后,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经营者应从转入的当月起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三、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出租汽车以本文行文之日起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 
  1.主城区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 
  2.新增投放的(含按规定由中巴车置换投放的)出租汽车。 
  (三)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的时间期限。根据经营者具备的条件逐步实施,但到2005年12月31日止,没有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不再转入。 
  四、经营资质条件 
  (一)新增投放的出租汽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者应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与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并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 
  (二)按规定由中巴车置换转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实行公司化经营及同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的进度同步。未与雇用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的,不予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 
  五、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向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提出将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申请,并提供经营者公司化经营、与驾驶员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等有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市交委运管局向经营者核发批准文件;经营者凭批准文件向市财政交纳经营权证款;凭批准文件和经营权缴款凭证到市公安交管局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凭新型计价器安装证明和服务监督卡办理证明,到市交委运管局申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车辆营运手续。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后,经营者原已交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未满的,可向市交委运管局提出申请,经市交委运管局初审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交委运管局出具经营权有偿使用年费余额退费通知书,经营者凭通知书,向市财政申领有偿使用年费返还余额。 
  六、配套政策 
  (一)依法建立规范、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并以市政府规章制定《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在两个办法出台前,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经营者并购重组外,停止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个体经营户与公司以及企业之间的出租汽车车辆收购、并购的行为,每车可免交车辆过户费用;由经营者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购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免交手续。 
  (三)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改善硬件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结合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税务部门对目前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的营运税和所得税征收标准暂维持不变。以后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当调增。 
  (四)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产权制度管理的同时,将实行出租汽车车辆专用牌照管理,为减轻经营者负担,转入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的出租汽车,换发专用牌照及证件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在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中据实支付给市公安交管局。 
  (五)对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转入经营权产权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工本费,由市财政在收取的经营权证款中专项解决。 
  (六)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将换发更方便群众监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对换发新版“服务监督卡”,其工本费由市财政在收取的经营权证款中专项解决。 
  七、有关规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现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制度管理,已交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期满的,由市政府无偿予以收回。 
  (二)建立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转让、质押制度。由市政府批准市交委及其运管局组建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中心建立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质押必须在中心进行,实行转让、质押登记管理。 
  (三)规范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投放制度。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应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但投放数量应经测算,投放后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应不低于55%。 
  市政府可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及市场情况,采取适当投放经营权证等方式,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调控。 
  根据本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可会同其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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