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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郊区和蜀山镇所属的乡(包括镇,下同)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均属审计范围。
第三条 县(区)审计局和县(区)农委负责对乡级的审计。乡审计组(未设审计组的由乡财政所)和乡农经站共同负责对村级的审计。
第四条 每年分午、秋两季对农民负担进行两次审计。每次审计和抽查面50%。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查各乡、村有无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农民无偿提供应尽义务以外的任务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违法行为。
(二)审查对农民全年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是否实行“规定最高限额,分项切块使用”;各乡是否将农民负担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村提留、乡统筹费是否按《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轻重缓急,量力安排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违法行为。
(三)审查各乡政府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计划、定项限额、使用是否建立健全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审查有无未经批准,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情况。
第六条 各乡的审计报告在报乡政府的同时,抄报县(区)审计局和县(区)农委;各县(区)审计局汇总后,写出县(区)的审计报告,报县(区)政府,抄报市审计局和市农委;审计局和市农委汇总后,写出全市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条 对审计报告中反映出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