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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有组织组团自费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外[2003]12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北京市有组织组团自费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规范我市学生出国(境)参加短期学习和国际交流活动,提高交流活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凡北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在校生出国(境)参加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和短期学习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并归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小学生组团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参加国际会议和夏(冬)令营等活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中小学组团赴国(境)外开展短期交流、学习及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管理。

  四、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管理的通知》对此类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共青团中央及全国妇联组织涉及本市学生赴国(境)外参加上述各种活动时,学校或其他派出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团单位一般不应跨校组织人员参加,更不应跨省、市组织学生参加上述各种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须跨校组团的,须经对方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组织非本市学生参加此类活动的,须商学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组团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身体条件,一般不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赴境外参加此类活动。

  六、组团单位不得通过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以参加夏(冬)令营或以境外学习为名搞以营利为目的的变相旅游。

  七、组团或派出学生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请示;
  (二)与外方教育机构签定的关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外文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外方邀请函(中、外文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邀请及接待方须为国外教育机构,不得以各种中资机构或旅行社等带有商业性质的组织作为邀请及接待单位;
  (四)外国邀请方经过认证或公证的资信材料;
  (五)出访人员名单(中、英文)一式6份,并加盖学校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六)组团单位与出访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签定的协议书;
  (七)交流计划、境外活动日程及外事纪律等有关管理规定;
  (八)组团经费收支预算;
  (九)组团单位为出国(境)人员预购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八、组团单位各项文件准备齐全后向本单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其教育主管部门于出国(境)团组行前两个月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正式批复。

  九、组团单位校级领导和带队老师仍按因公出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组团单位行前应对出国(境)人员进行以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境外安全为内容的教育。活动结束后,主办者应于三周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十一、凡违反本规定,审核不严,管理疏漏,导致出访人员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及其他权益损失,发生人员走失或滞留不归等问题者,应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十二、根据市教委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到国(境)外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学习或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公派留学生交存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交纳保证金。北京市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保证金的管理并协助各校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组织此类活动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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