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53号
中国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
你院《关于设立特需医疗部的申请》收悉。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我市特需医疗部审批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不减少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设立特需医疗部,执行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你们要加强对特需医疗部的管理,严格按照自定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在特需门诊及特需住院部(特需病房)设置明确标志,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3年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