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35号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0]14号文件转发了市人民政府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30号),其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凡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上述文件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法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办法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