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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税控改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 2002-02-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质技监局函《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局函[1999]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精神,经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保证安全,圆满完成安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和对在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是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和实施“金税工程”的重大举措。为此,请各加油站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装工作。

  二、安装步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统一部署。我市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在2002年3月25日前完成。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所属加油站由两大集团自己组织实施安装,税务机关对两大集团加油站安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装工作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装置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采集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三、安装程序。安装工作首先由市国税局下发安装税控装置通知书,交已取得“五证”(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持安装通知,到市质监局特检中心办理报装手续。加油站所在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安装前的计量检定,对检测合格的加油机由生产厂家安装税控装置。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再由质监部门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并由市特检中心对整机防爆抽查验收,合格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各区县质监部门对加油机安装前的检查验收和安装后的计量检定应严格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通知的内容进行。对安装完毕税控装置的加油站由区县国税局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上报市经委。

  四、安装要求
  (一)北京地区加油机只允许使用已取得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并按取得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的范围进行税控改造。税控装置安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厂家实施安装税控装置前,必须制定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安装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通知规定的要求和生产厂家的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及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报告的技术指标实施安装,确保安全。生产厂家对安装施工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否则严禁上岗。在安装施工中要文明安装,尽量不影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加油站要配合生产厂家的安装工作。
  (三)生产厂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的正常运行。税务机关和质监部门要检查和监督生产厂家履行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及时解决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优质的服务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
  (四)在用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在用加油机税控改造后的整机防爆抽查费用由税控生产厂家承担;税控改造前的计量检测费用由加油站承担;税控改造后的计量检测费用由税控生产厂家承担。
  (五)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应购置读卡器、IC卡一套,在每月申报纳税时使用(每套价格635元)。

  五、各加油站对现有加油机拟更新为税控加油机的,可以不对现有加油机进行税控改造,但更新税控加油机的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结束。

  六、对目前已投入使用的税控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加油站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七、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八、生产厂家与社会加油站在实施安装前应签定安装和服务保障合同,明确技术保障服务和交款方式等事项。

  九、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国税、质监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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