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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计政策字[2002]759号

各处室: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重大复杂项目或者涉及资金平衡等重要问题,需要进行大量协调和充分论证的特殊项目,由委主要领导决定,与申办单位协商,按特殊事项办理。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2002年)
  子项一: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1-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5]39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 条及附件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  、 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1-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 条);
  3、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九、十条及附件二);
  4、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5、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6、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三: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开工计划(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1-3-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二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二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七);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6、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按合同规定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2号-2002年)
  子项一: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2-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
  2、《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
  3、《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利用外资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十三条第九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5、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2-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批复(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3、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4、利用外资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十三条第九项);
  5、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6、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计外资[2000]638号)三)。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计划、批复内容变更和年度计划调整(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3-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3号-2002年)
  子项一:权限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3-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条);
  3、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二条);
  4、工业污染扰民企业搬迁项目,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地使用权处置意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依据[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第六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项目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四条);
  4、取得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5、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6、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已经过专家评估(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上报市政府批准,接收市政府批准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市政府。
  接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八、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权限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内容变更(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3-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批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条);
  3、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4、相关部门对建设条件和配套方案的审查意见(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十条);
  5、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6、专家评估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二条);
  7、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条);
  4、相关部门对建设条件和配套方案的审查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5、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6、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7、专家评估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8、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市政府批准,接收市政府批准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市政府。
  接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三:权限内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计划及年度计划调整(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3-3-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3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缴纳有关税费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6、市政府投资和其它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七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6、市政府投资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七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批复内容变更和年度计划调整(国家有特殊规定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4-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4号-2002年)
  子项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内容变更(国家有特殊规定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4-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4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5]29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者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四、2);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内资房地产项目通知申办人到市建委会签。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开工计划及年度计划调整(国家有特殊规定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H004-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4号-2子项-2002年)
  审批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0693号)第一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内资房地产项目通知申办人到市建委会签。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1-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
  2、《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15个工作日
  需要评审的项目3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表(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条);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条);
  3、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条);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条);
  5、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条)。
  (二)免予评审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通过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的,专家鉴定意见(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一条);
  2、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的证明文件(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十一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1个工作日。
  需要评审的项目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六条);
  3、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六条);
  4、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七条):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5、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依据《北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第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组织专家评审。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4个工作日。
  需要评审的项目26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一并转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4个工作日。
  需要评审的项目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召开由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主管领导组成的认定小组会议,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评审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免于评审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评审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认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2-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办理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 依据《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三);
  3、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设备进口清单( 依据《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三、四);
  4、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四)。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单位的请示(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2、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3、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5、企业验资报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6、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7、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仅限此两类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8、《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仅限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9、凡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项目,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进口设备批件、进口设备合同及征免税申请表等(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外字[2000]199号)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一(二));
  3、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一(一))。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
  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竣工决算及设计、施工招投标标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3-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3号-2002年)
  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3-1-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六条);
  3、建设项目的审定设计方案及附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四条);
  4、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的文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六条);
  3、建设项目的审定设计文件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概算总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的3%,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5%(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六条);
  4、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程序组建项目法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3-2-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竣工决算文件(由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申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三十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已经市计委批准列入年度计划(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十七条);
  3、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投入使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第三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标书(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3-3-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3号-3子项-2002年)
  (待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出台后进行规范)
  审批项目名称: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1-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1号-2002年)
  子项一: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1-1-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京政发[1995]3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者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四、2)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接收国家计委批准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国家计委。
  接到国家计委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八、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开工计划(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1-2-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693号)一);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 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接收国家计委批准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国家计委。
  接到国家计委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2-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2号-2002年)
  子项一: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2-1-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5]39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 条及附件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  、 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接收国家计委批准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国家计委。
  接到国家计委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八、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JH002-2-2002(北京行审C类计划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依据: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上报国家计委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八条);
  3、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九条、第十条及附件二);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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