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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7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49号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
  你校《关于申报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权限的请示》(京校 京院文[2002]9号)收悉。现将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及学历教育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标准
  ㈠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委托你校实施的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标准:
  1、局级干部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4元/人课时;
  2、处级干部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3元/人课时;
  3、科级干部及其他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2.5元/人课时;
  4、公务员专业知识和更新知识培训费标准不超过2.5元/人课时。
  ㈡培训费包含教材、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实施的上述各类培训办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京财综[2002]2674号文件规定,由培训单位填报《北京市强制培训、办班收费审核表》,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学历教育收费
  ㈠你校来函申请研究生委培费、硕士研究生报名费、硕士研究生考务费、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京财综[2002]2674文件规定执行;成人教育各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京价(收)字[1999]第303号文件规定执行。
  ㈡北京市委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各分院、研究生部各教学点须持由你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研究生部签发的《合作办学确认书》及经你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㈢北京市委党校应于每年11月,将成人教育各分院、研究生部各教学点教学评估合格单位的名册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你校收取上述培训费、学历教育等收费等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北京市委党校及各成人教育分院、研究生部教学点、培训办班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规定,作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五、本函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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