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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 1993-11-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3]106号


    第一条   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促进本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学科带头人才,是指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引进的重点是:微电子、计算机、通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精细化工、农业等高新技术人才以及本市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拳头产品开发的关键性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外经、外贸等方面的人才。


    第三条   凡本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单位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适用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身体健康,有真才实学,能在教学、科研、技术或产业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考虑。
  (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近四年内曾获国内外知名奖项的受奖者;省、部级二等、国家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在某个技术(或学科)领域内有发明创造,业绩突出者;在某学术、技术领域内确有成就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学者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生。


    第六条   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广州市引进技术科带头人才呈报审批表》(一式五份)后,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市直属单位、局(总公司)、区科委加具意见后,送市科委审核。


    第七条   报送时须附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引进人才的理由和技术项目或技术课题,需求人才情况,引进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将产生的效益等;
  (二)用人单位和被引进人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应写明引进人随迁配偶、父母、子女名单,明确被引进人的工作服务年限要求等;
  (三)被引进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健康体检表》各一份;
  (四)被引进人三年内有关业绩、学术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五)被引进人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和人事、技术档案。


    第八条   对报送的审核材料,市科委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如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担任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还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条   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待遇:
  (一)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调动随迁;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待业子女可随迁;子女已全部就业的,其中一个子女可随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人照顾,有特殊困难的也可以随迁,并按穗府(1992)111号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工资按用人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三)专业技术职务按省、市有关规定聘任。
  (四)高中以下(含高中)在学子女按住地就近安排就读。原在《重点学校读书的,须附原地教育部门证明,尽可能安排在户口所在辖区的重点学校就读。
  (五)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暂时无法解决的,可凭市政府的审批意见,由用人单位向市知识分子住房办申请租用市专项费建设的周转房屋,并签订租用合同,保证期满后交回。房租的交纳方法与用人单位的职工相同。
  (六)引进的人才如属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者,可享受优先医疗待遇;一般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
  (七)从外地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入本市属、区属集体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市、区人事局管理。如该企业倒闭或撤销停办,其工作由市、区人事局负责安排;退休后的退休金按市有关规定由市、区统筹解决。
  (八)对急需引进的人才,如原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本人愿意以辞、退、离职形式来我市工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市人事局办理入户手续,并在用人单位或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行政关系,本市承认其干部身份,重新建立个人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本市属县(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由市属县(市)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和《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穗府办(199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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