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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0 生效日期: 2002-03-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市教育考试院
发布文号:

各区(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区(县)教委、在京招生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北京教育考试院
二OO二年三月十日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高中毕业生部分)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条件与报名办法
  (一)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2年4月26日前在京落户者);
  报考军事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82年9月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0年9月1日后出生)。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被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4月25日至26日,逾期不予办理。
  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到本学校所在区(县)指定的地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由本学校通知。需跨区(县)报名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按要求报名;社会青年原则上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报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及在职职工须持本市户口簿(在职职工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报名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表格,确定自己应试的外语语种和所报科类,科类划分为: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摄像采集,各报名单位和考生要积极配合。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填涂报名信息卡和填写报名登记表。填写时既要准确,又要规范。
  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首先征得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把借考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结束后,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把借考考生的试卷及全部材料密封,通过机要部门及时寄往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外地读书的本市户口考生须回京参加高考。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报名、填报志愿,并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种照顾对象应在报名前办理相应证明手续,办理手续时间及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底前在校内张榜公布。

 

  二、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时间:6月12、13日。
  考生填报志愿要按录取批次顺序选报。艺术院校(系科)(艺术类高职班专业除外)、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外交学院、体育院校(专业)等参加提前录取;全国重点院校和个别一般院校的本科参加第一批录取;一般院校的本科参加第二批录取;专科(含艺术高职)在本科之后录取,最后进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
  志愿栏目按录取批次顺序设置,考生填报志愿学校的顺序及数目如下:
  提前录取院校可选报两个志愿学校;第一批、第二批录取院校可在本批内各选报三个志愿学校;专科批次的录取院校(或专业)可选报四个志愿学校;在中等专业学校中,可选报两个志愿学校。
  以上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五个专业。
  考生在选报志愿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考生应把个人志向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在中学阶段的德、智、体条件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特别是选报好每批的第一志愿。
  2.考生填报志愿,要严格按照《北京招生通讯》公布的《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京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专业目录”)填涂志愿信息卡、填写志愿表,志愿信息卡、志愿表中志愿学校和专业的“批次位置”一定要与“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批次相一致。
  3.考生填写志愿表、填涂志愿信息卡要认真细致,填写志愿表必须与填涂的志愿信息卡内容完全一致。录取时将以志愿信息卡中的志愿顺序为依据投递档案。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7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考试时间表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外语听力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的毕业鉴定作为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依据。社会青年由街道(乡、镇)负责考核其毕业后的表现,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5月10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既往病史是指《体检标准》规定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7月11日-13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体检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分数线按学校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1:2.5倍划定。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7月31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录取中将继续扩大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系科)、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于参加第一批、第二批和专科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中专层次的学校或专业,在总分达到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提供档案,由学校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凡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以及海洋运输类专业的院校,在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不满时,可以在第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额的学校,及时提供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如果线上有志愿考生数仍不足时,还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第二批和专科录取的上述学校和专业也参照以上规定录取。
  第一志愿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的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气象、水产、水利水电、盐业、助产士、护士以及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档案材料一次投放。
  今年本市继续试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学生;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青年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港、澳、台籍青年;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4、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在学校同批控制分数线线下20分以上,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5、对定向招生的专业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可在线下20分以内向学校提供填报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突出的考生,由志愿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7、对下列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增加5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由志愿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8、对报考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的考生其招生政策,按照《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9、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主任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10、对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艺术加试成绩达到规定等级、高考成绩达到志愿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审查录取。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道德品德恶劣的;
  ③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2年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高等学校招收的保送生、有实践经验青年、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学校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注意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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