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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3 生效日期: 1995-06-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代理组织: 
  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我局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进行分离。原由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司价格函〔1995〕50号《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如果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需办理传真查询的应另加收传真费。 
 
  各商标代理组织支付商标查询费的方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商标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用中扣除。直接来北京办理商标查询的,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取商标查询费并出具商标查询费收据。 
 
  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查询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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