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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9 生效日期: 2007-01-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提高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术后随访率和外孕补救率,严格控制政策外怀孕和生育,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领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必须“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减少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我市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的现实状况,各级领导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和生育率反弹的现实风险,切实把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精细管理,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一人不漏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实行逐人分包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人人参加普查,人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并对下级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职责。辖区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有自查能力的单位,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的季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增加普查对象和普查次数。
  三、职责要求
  (一)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职责
  1?负责对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月访视,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期、生孕情况,如实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负责组织并确保本组内的季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3?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专职干部做好工作。
  (二)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及专职干部职责
  1?指导、督促育龄妇女小组长做好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组织工作,并负责汇总本单位月访视、季普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其结果。
  2?负责本单位季普查的组织工作,并确保普查范围内的对象全部上站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要协助落实处罚措施,及时组织补查。
  3?每季向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索要流入地乡(镇)、办事处及其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孕情、节育措施查验证明。
  4?组织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应采取补救措施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
  (三)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所辖单位的普查任务确定具体普查时间,并相对固定下来。
  2?技术人员对普查对象要认真负责做好普查服务,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采取相应措施,按普查结果认真填写普查帐并签字,注明普查日期,确保普查质量。
  3?负责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组织补查,保证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4?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对未按规定时间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控制政策外生育。
  (四)县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月访视、季普查工作。
  3?掌握本辖区的普查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4?掌握普查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组织好普查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普查过错责任追究制,负责落实奖惩,确保普查质量。
  6?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长效措施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和外孕补救率。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
  人事、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接受普查、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月访视每月进行一次,访视率100%
  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村(居)委会、辖区单位专职干部要每月检查记录情况,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每月抽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统一保存,保存期2年。
  月访视主要是掌握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现孕、避孕节育措施、新婚、死亡及其他情况。访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访视无孩已婚育龄妇女、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和半年内已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按规定组织普查,普查率100%
  1?普查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农村居民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4次,在三、五、八、十一月份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月份进行的,可适当调整,但必须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并及时上报普查情况)。农村县(市)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城镇无业居民、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特殊人群(下岗、待业、休长病假、停薪留职、内退、企业放长假、长期外派、辞职、辞退和失业等)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市内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一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普查内容和对象。普查主要检查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怀孕情况。第一季度的普查对象为已婚至49周岁的全部育龄妇女。要全员上站,认真登记、弄清生孕、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第二、三、四季度的普查对象为新婚无孩、一孩四十五周岁以下、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上站接受检查。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做好相关登记,并加强返乡后的访视工作。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指标要求。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当年出生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100%。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除禁忌症(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认定)外,必须按规定及时到县、乡技术服务站,接受技术人员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妻,按照冀育技字(200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育龄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五、程序方法
  (一)普查方法
  农村县(市)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有条件的可在村进行。市内区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人口计生局确定的地点进行。必须使用B超进行检查。
  (二)普查程序
  各县(市)区积极探索信息引导普查服务的现代管理模式。当前,建议采用的普查程序为:
  1?确定普查对象,打印普查帐。每次普查前,由微机统计员从WIS系统数据库中调出需要普查的育龄妇女姓名、育龄妇女出生年月、丈夫姓名、现有子女数、当前措施情况,添加本次普查情况、普查处理结果、普查人签名和备注等栏目,打印生成《普查帐》。
  2?核定普查对象。每次普查前,乡级计生办负责组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小组长一起核对普查帐,查找漏管、错统人员,由微机统计员修正WIS系统信息。
  3?发放《普查通知书》。乡级计生办要提前将普查工作安排通知被查单位,并下发《普查通知书》,明确普查的时间、地点、要求、所需证件和不按时普查的处罚规定。被查单位必须于普查前3天将《普查通知书》发给普查对象,保证上站率。
  4?组织普查对象上站普查。普查对象必须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上站普查。
  5?审核证件,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对象上站后,由2名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对普查对象身份,严格把关,确保人、证相符。核对身份后,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工作人员同时签名。
  6?实地检查,记录结果。需2名技术人员在场,再次核对身份,采用B超查明孕情、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后,如实记录《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技术人员要同时签名。
  7?梳理汇总,校对信息。由乡镇技术人员将《普查服务登记单》结果抄录到《普查帐》上,统计人员根据普查结果,修正WIS系统数据信息。
  8?问题处理。对现场能做上环、补救的要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告知普查对象应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记录在案,限期处理。
  9?存档上报。普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要按县(市)区规定时间,将本次未上站人员名单、现孕(内孕、外孕)人员名单、应采取未采取长效措施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同时将本次《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帐》整理存档,保存期2年。
  10?跟踪处理。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对于漏查的育龄妇女,要指定专人安排专门时间,采取各种措施,跟踪核实,直到把生孕情况搞清楚,并落实节育措施为止。
  六、经费保障
  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所需经费,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乡(镇)、辖区单位要确保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经费列入预算,提前拨付,足额落实。
  七、考核评估
  市人口计生委将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采用样本点已婚育龄妇女上站检查及跟踪监测、入户走访、普查生孕之和占全年出生比例的分析、半年普查外孕数与年终外生数对比分析、政策外生育个案分析和落实责任过错追究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各县(市)区、乡(镇)和辖区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估,严格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制。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
  1?对季普查不认真,造成政策外出生的;对有意隐瞒普查真实情况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月访视不认真,造成大月份政策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小组长,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对外孕隐瞒不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予以辞退。
  3?对核实普查对象身份工作不认真,导致普查对象上站冒名顶替蒙混过关,造成普查对象3个月以上外孕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直至外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复岗发薪。
  4?对技术人员不认真,对环情、孕情掌握不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故意弄虚作假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不按规定执行月访视、季普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辖区单位,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四十 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九条及第 五十条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6?对不按规定接受普查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成当事人及时参加补查。
  7?对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成当事人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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