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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3 生效日期: 2007-01-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降低汽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等的汽油(标准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5200元调整为4980元,每吨下调220元。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炼厂生产的汽油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每吨降低220元。即西安市场由每吨5645元调整为每吨5425元(每公升4.07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5725元调为每吨5505元(每公升4.13元)。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下调。
  五、下调后的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和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下调后的汽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油具体零售价。
  七、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西北陕西公司要积极组织集团炼厂货源,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市场正常供应,不得脱销,并督促各经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陕西省汽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价 区

单? 位

90#汽油(标准品)

93#汽油

97#汽油

品质比率

中北部价区(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杨凌)

元/吨

5425

5751

6076

90#高标准清洁汽油100
93#高标准清洁汽油106
95#高标准清洁汽油109
97#高标准清洁汽油112

元/升

4.07

4.31

4.56

陕南价区(汉中、安康、商洛)

元/吨

5505

5835

6166

元/升

4.13

4.38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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