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4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繁荣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牵头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调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属于房地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抓好抓实;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调控政策落实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形势,认真查找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矛盾,增强调控工作的针对性,做好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三、按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备案工作
  编制和落实当地住房建设规划,特别是明确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落实空间布局,是这次宏观调控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核心内容。截至目前,我区只有22个城市(包括旗县)的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比例仅为24.7%。没有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已编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旗县,要严格按照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中。
  四、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步伐。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并确保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五、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共同组成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组,开展了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检查,共抽查了自治区11个盟市的89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检查,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严格纠正,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全区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合同使用订立履行违法违约等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各地区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整改工作,使违规开发行为得到根本扭转,中介市场混乱、广告虚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合同欺诈、面积“缺斤短两”和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得到整治,切实维护好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认真做好国家相关检查迎检工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将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并做好相关落实工作,随时准备迎接国家检查。
  2006年12月27日   附: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
建住房(2006)283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8号)要求,各省(区、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上报了自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1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调控政策的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当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并且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一)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有了好的开端。一是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取得初步成果。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276个城市(含地级以上城市101个)按期公布了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中,有35个城市完成了住房建设规划的公布和备案工作。二是落实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工作开始启动。28个上报数据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占75%;6月1日以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明显提高,其中13个城市超过70%。
  (二)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加大。一是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截至2006年9月底,已有26个省(区、市)将廉租住房制度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268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10个省(区、市)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比例,其中一些城市明确的比例比较高,青岛、深圳、长沙市分别为15%、10%、10%。北京市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福建省建立了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云南省计划每年财政列支5500万元支持各市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广东省财政列支3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部分财政困难市、县的补助。二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所加强。浙江四川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占商品住房的比重超过10%。辽宁黑龙江浙江北京天津江西甘肃等省(市)已相继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三)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稳步落实。一是各地财政、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一窗式征收,落实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调整政策。二是金融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及时制订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江苏省已清理闲置土地近5.7万亩,收回2.5万亩。四川江西等地对单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规模进行规范,严格控制一次性大面积出让。北京、南京、苏州、广州、大连、泉州等城市积极开展“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以下简称“两限两竞”)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试点。
  (四)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一是加强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天津市整合项目监管程序,建立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项目审批结果交换制度,各环节审批信息共享,实现了对项目全过程监管。二是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福州市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32个,处罚建设单位28家、施工单位68家;查处违规预售项目19个,清退定金3187万元。北京市开通网上投诉窗口,对投诉问题较多的141个项目进行了现场巡查,对20家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处理。
  (五)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平稳。一是拆迁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全国城镇房屋拆迁面积在2004、2005年同比分别下降13.59%、40%的基础上,2006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5%。二是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拆迁矛盾和纠纷明显减少。2005年,因拆迁问题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78.58%,2006年上半年比2005年同期又下降了29%。因拆迁问题到各省(区、市)建设部门上访的人数也呈下降趋势。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政策未落实、管理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政策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地区在落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时,过分强调地方特点、短期利益和困难因素。有的地区强调当地房价基数低,虽然涨幅较大,但绝对水平不高。有的地区认为房地产价格上涨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等。认识上的差距是造成部分地区落实政策不坚决、调控措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
  (二)住房结构调整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还有65%的地级以上城市、91.1%的县级城市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已报建设部备案的3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中,有22个城市仅提出总量控制要求,没有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今明两年的住房建设项目。目前还有12.2%的地级以上城市、45.6%的县级城市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三)部分城市住房价格涨幅仍然偏高。2006年10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6%,涨幅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北京10.7%、厦门10.5%、深圳9.9%、福州9.6%、沈阳9%、广州8.8%。二手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2%,涨幅比上月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大连12.7%、深圳12.4%、北京10.2%、郑州8.7%。
  (四)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截至2006年9月底,尚有5个省(区、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目标责任制,19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部分城市还未确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或未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部分地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有的地方未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此外,落实土地、信贷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待完善,“两限两竞”政策在大部分地方尚未具体实施,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差别信贷政策的情况不理想。部分地区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滞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新的不规范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虽然前一段时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宏观调控的任务依然比较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认识、稳定政策、完善配套、狠抓落实的原则,进一步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完善配套政策,突出重点、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继续做好调控工作。要把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少数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势头。
  (二)加快住房结构调整。目前尚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2006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已编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抓紧完善,并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要将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工作纳入政府2007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督察范围。2007年6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对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在部分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两限两竞”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要综合考虑当地住房状况和房价综合水平、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标准,并根据资金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大力规范市场秩序。要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全程监管。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商。要适时披露市场运行情况,合理引导消费需求,鼓励适度和梯度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引导媒体正确报道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客观反映市场情况,宣传调控成果,提高群众的信心。
  (五)继续抓好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狠抓落实不动摇。2007年一季度,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1.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2.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到位的地区名单(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