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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 2006-12-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5年5月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供各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参考使用。在总结该格式文本使用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该格式文本作了修订,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书》同时失效。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

 
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的要求获得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非申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网上□其他形式提交的有关         
的材料已经收到,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一 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延答(提)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现由于                   的原因,本机关无法在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 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
  □ 作出答复
  □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信告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 条第(一)项和第 十三 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形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 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回执》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 十二 条第(二)项,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告知书


                       ( )第 号-补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申请获取     的    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本机关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更改□补充申请。
  自本机关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改□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四 条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政府机关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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