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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1992-02-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
       (1992年4月13日 深统[1992]43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商贸单位:
  自1986年在全市开展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活动以来,统计数字质量和统计分析水平均有了明显的提高。鉴于我市的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已作了较大的改革,原方案需作修改。从今年开始,按修订后的“百分制”评比方案实施。现随文下达,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商业统计“百分制”评比实施方案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凡执行我局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评比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开放、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任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搞好原始记录、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系统地积累统计资料和整理历史资料。
  (四)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经常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完成统计分析。

 

  三、评比办法:总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定期报表占50%,年报占25%,统计分析占25%。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期报表
  1.及时性。除了零售额报表可以先用电话报送外,其它报表以我局收到的时间为准。
  (1)零售额表。专业公司于每月月后3日下午5时前,集团(总)公司于每月月后5日上午11时前上报,记满分;凡迟报半天,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缺报扣5分(迟报2天按缺报计算)。
  (2)其它报表。要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每迟报一种报表1天扣1分,迟报2天扣2分,迟报3天按缺报计算,扣4分。
  2.准确性。每错一个指标扣0.5分。
  (二)年报
  每迟报一种报表1天扣2分,迟报2天按缺报计算,扣5分:每错一个指标扣1分。
  (三)统计分析资料
  要求全年报统计分析6篇,共记25分。其中,进度分析3篇,每篇记3分,要求于每季季后20日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0.5分;经济效益分析1篇记5分,于七月底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专题调查分析1篇记5分,于第三季末以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年终综合分析1篇记6分,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此外,质量高,有一定影响的统计分析(预测)资料,每篇加记2分,对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是: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四)缺报三张(次)报表,取消评比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凡没有上交统计分析材料,均不能得奖。

 

  四、评比办法:根据各单位报送报表和分析资料的情况,半年公布被扣分的单位,年终通报表扬得奖单位。

 

  五、本方案自1992年月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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