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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沪医保[20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劳社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施行下列节育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3、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4、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5、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需的相关检查和化验项目,以及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也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三、职 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市卫生局有 关节育手术诊疗规范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 简称医疗保险卡)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 记帐。过渡期内未领取医疗保险卡的先由个人垫付并留存医疗费收据,凭医疗机构出具的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 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沪医保5-4号表(门诊急诊)、沪医保5-5号表(住院)及相应的支付凭证,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须同时出具的鉴定证明按规定申请结算。
  四、区县医保办按月审核汇总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填写有关报表和支付凭证,报送市医疗保险局。由市医疗保险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五、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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