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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3 生效日期: 1989-11-2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财政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9号《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会计制度已按征订册数下发),同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转发所属企业一并执行。 
  一、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按我局年度决算会议上布置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列报送。 
  二、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企业应按新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分类帐薄和明细分类帐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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