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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漳州市联物价格鉴证咨询中心从事价格评估等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认[2007]89号

漳州市联物价格鉴证咨询中心: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规定精神,经审核,同意你中心从事相关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价格评估资质等级为丙级综合类,可依法在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商品及服务价格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及设施损失价格评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
  二、凡在你中心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必须专职从事本公司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你中心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恪守执业道德,规范评估行为,不断提高评估质量,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7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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